【濮法说法】饭店用餐却住院,怎么维权? 作者:民三庭 任艳彩 发布时间:2022-07-18 08:58:01
本案通过依法裁判濮阳某饭店承担消费者误工费、护理费等侵权赔偿责任,对其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法律上否定性评价,让商家接受惩罚,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更高的安全经营责任意识,强化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意识,也很好地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和指引价值。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9日中午,张某某、李某某等六人在濮阳市某饭店就餐时,不同程度的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张某某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救治,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医院对其进行了13天的高压氧舱治疗,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三日开始进行高压氧舱治疗13天,一同就餐的王某某高压氧舱治疗16天,张某某压氧舱治疗6天,张某某高压氧舱治疗5天,王某某、张某、张某某所花费的医疗费以张某某的名义缴纳的,医疗费共计4,943.6元,李某某花费医疗费3,803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形成纠纷。张某某、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饭店赔偿张某某、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73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饭店承担。
【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豫0902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一、濮阳市某饭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7167.6元。二、濮阳市某饭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6027元。宣判后,濮阳市某饭店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豫09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某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对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出现一氧化碳中毒症状,且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治疗产生的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应由某饭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冯子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