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关法官!”7月14日,冒着烈日炎炎,当事人吉某将一面写有“人民的好法官 正直廉洁温暖”的锦旗送到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干警手中,对濮阳县法院干警公正、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申某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一台奥迪车的使用权,2021年4月5日,申某与吉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免责协议》,载明:车辆抵押情况并自行承担损毁或丢失的风险,申某对协议上署名。签订协议当日,吉某向申某交付了案涉车辆。2021年9月5日,申某发现其停放的车辆丢失,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民警与告知函上留下的手机号联系查证,手机号机主为刘某超,刘某超称自己没有来拖车,而是所在的某公司委托拖车公司将车拖走,并告知民警涉案车辆抵押的相关情况。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目前某公司的负责人因犯罪已被关押,公司已经不存在,涉案车辆现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原告以被告不享有处分车辆的权利而处分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申某,并收取申某车款136000元,双方之间就此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申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可能存在抵押登记,申某应明知购买涉案车辆存在的风险,无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另外,涉案车辆的原车主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而被案外人拖走,石某对案外人将涉案车辆从申某处拖走并不存在过错,故申某以涉案车辆被案外人取走为由,要求解除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车款,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申某称是吉某、石某共同将车辆转让给自己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只提供了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证明已将购车款136000元转给石某,且庭审中,申某对吉某、石某提交的吉某作为甲方与申某作为乙方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免责协议亦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吉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人为追求价格低廉低价购买权利存在瑕疵的车辆,买卖双方往往为规避法律,采取签订抵押、转押协议等方式进行。对于购买者,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并非是债权或者质押权,而是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双方在此过程中达成债权、质押权转让的约定,均是为掩盖涉案车辆所存在的权利瑕疵。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受让债权及其从属的质权并不能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由于此种车辆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车财两空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