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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农药残留?罚!

  发布时间:2022-08-04 11:25:30


本案原告系农村一小型超市,因销售的绿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而被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自己销售额较小不应被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作用,也对农村超市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此外,本案事实认定清晰,判决内容表述完整,判决结果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体现了对一般违法者的过罚相当原则。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4日南乐县某超市经营者田某某从南乐县某菜市场内某豆芽加工厂的经营者赵某某处购进18.18斤豆芽,这批豆芽是由赵某某送至南乐县某镇某村某副食门市经营者苏某某车上捎带来的,田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微信转账给赵某某580元,其中20元是豆芽款,购进价格是1.1元每斤,销售价格是1.5元每斤,销售了6斤,盈利2.4元,具体卖给谁无销售记录,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无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无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与供货者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2020年10月14日,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批豆芽依法进行抽样,经河南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到绿豆芽中含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菜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乐市监罚决字(202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减轻处以罚款50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2021)豫0923行初51号行政判决:一、维持被告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原告南乐县某超市作出的乐市监罚决字[202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第2项,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元的行政处罚;二、变更被告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南乐县某超市作出的乐市监罚决字[202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为罚款1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被告南乐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原告在2020年10月14日销售了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绿豆芽,该物质属于国家对豆芽菜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物质,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对被告作出处罚前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程序合法。被告是否调取供货者的信息,与原告无关,不能以此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原告陈述说明了进货来源,但对其采购的本批次豆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也未履行必要的查验义务。

虽然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已经予以减轻,但与原告的销售数量、盈利及危害程度相比,仍然偏重,与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过罚相当仍不相符。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今后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对于一般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并考虑当事人经营的农村超市的经济承受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到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另外,也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调查线索,无论购买数量多少、金额多少,都应当予以重视,积极维权,避免更多的消费者落入圈套,同时也让违法的商家得到处罚。

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在进货农产品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责任编辑:龙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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