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葬身车下,主人因未给狗栓犬链被认定有一定过错,未能获得全额赔偿。6月12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立案调解了一起“车撞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被告某运输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申某损失44000元。
2010年5月31日16时50分,申某之妻带着爱犬--一条法国进口比熊白狗,步行至某运输公司车站进站路口时,小狗不幸被进站的客车碾压致死。看到爱犬葬身车下,申某之妻伤心不已。申某迅速赶到现场,经驻站民警调解,.com双方认可车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狗的主人负次要责任,但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申某遂将该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5000元。理由是这条狗是自己花55000元高价买来的,为养此狗付出了很多心血和金钱,肇事者某运输公司理应照价赔偿。申某向法庭提交了濮阳市爱犬俱乐部出具的证明和发票,用以证明其在一年前以5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条法国比熊犬。
法官在调解时对双方耐心讲解事实和法律,指出被告在进站时没有减速,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申某的爱犬轧死,就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某的家人在携犬出户过程中未束犬链,致使该犬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被车轧死,故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法官提醒:随着城市养狗居民的增多,因“车撞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和“狗伤人”引发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屡屡发生,扰乱了城市生活的和谐安宁。为防止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损失和麻烦,请养狗人携犬外出时,一定系好犬链,尽好监管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