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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的费"引发命案 母子领刑后悔终生

  发布时间:2010-06-21 08:59:19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包容忍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应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人为争一时之气,将小纠纷酿成大祸端,害人害己,悔恨终生。2010年6月18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刘某之母)有期徒刑12年、11年、10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8021万元。

    200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乘坐被害人邱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濮阳市某小区门口时,双方因支付出租车费发生争吵。李某的儿子刘某和同伴孙某赶到后,对邱某实施殴打,致使邱某眼睛、鼻子等多处受伤。1月20日,邱某因右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到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做开颅手术,一直处于昏迷状态。1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邱某的死亡与孙某、刘某的伤害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30%—50%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犯有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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