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 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来到南乐县法院,向执行员马陈波赠送了锦旗,感谢他快速高效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申请人南乐县盛盛淡水鱼养殖场,系在南乐县西邵乡赵任村开设的一家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濮阳某牧业有限公司设有“养殖三场”距离申请人养殖地700余米外,“养殖三场”因排放鸡粪,在雨水等的冲刷下污染了养殖场,造成了养鱼损失,申请人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无果,将被执行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判令濮阳某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赔偿,因濮阳某牧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将此案申请执行。执行局受理案件后,承办人马陈波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向其说明了情况,言明利害关系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将21万余元案款打到了法院账户,承办人在案款到账后立即联系了申请人并办理了转账手续,申请人对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感到满意。
群众锦旗是对执行干警的激励,更是对南乐县法院执行工作的肯定。下一步,南乐县法院干警将继续通过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活动,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