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拦车伤人,咬伤出警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醒酒后的肇事人李某终受到了法律制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0年6月2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2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路边拦乘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发生争执。李某借酒兴发作用力砸王某的出租车车窗,并将其拽出车进行谩骂、殴打。王某见状便立即拨打110报警,接到110指令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见李某醉酒闹事,欲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时,李某拒不上警车,趁受害民警韩某不备,抓住其头发,咬住韩某的面部不松口,最后在其他民警的强力制止下,才将李某制服。经专业机构鉴定,韩某右眉弓外侧创口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与被害人韩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韩某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