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河南首例自洗钱案例入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洗钱案例专刊第五辑。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某在贩卖、制造毒品过程中,将所收部分款项多次转账至他人微信账户,其中两次转帐给前女友张某某共计1.9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账给其前女友转移资金1.9万元,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自洗钱纳入犯罪行为,“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切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上游犯罪(本犯)的联系,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性质,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亦构成洗钱罪。
从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态势来看,自设立洗钱罪以来,定罪数量偏少,与案件数量众多的上游犯罪和日趋严峻的洗钱犯罪态势形成鲜明的反差。自洗钱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使大量赃款去向不明,许多犯罪分子向境外转移违法所得,资金到达境外后去向不明,严重影响犯罪调查与追赃工作,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将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对国家金融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的保护意义重大。
濮阳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财产刑力度,对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