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官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郑明(化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郑明系濮阳县子岸乡中子岸村副村长,主要负责本村第四村民组的各项工作。2006年9月,郑明领取濮阳市人民政府投资濮清南第三水利工程占用子岸乡中子岸村第四村民组占地赔偿款22000余元,未向村民发放,而是归还个人欠的建房款和赌债,经村民多次催要不归还,致使村民联名控告,并准备上访。至案发,郑明陆续归还少量欠款。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属依法从事公务,其挪用村民占地款属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至案发大部分公款仍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引发村民联名控告,应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