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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行驶”与“刑事”的距离...

  发布时间:2022-10-28 08:32:04



酒驾危害大,自觉靠大家

劝君莫酒驾,平安你我他


随着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安全驾驶意识也越来越强,但仍有少部分人心存侥幸,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最终酿成大祸。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份,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董某某因酒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一案。

被告人董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节假日聚餐,期间喝了不少的酒,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停放的位置挡住了道路,其抱着侥幸心理下楼挪车,倒车时发生车祸,造成了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被告人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主动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本案警示大家任何时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切莫因一时贪杯“失了智”,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只有严格遵纪守法,合法合规驾驶才是最安全的。

责任编辑:娄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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