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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助力法治化市场环境

发布时间:2022-11-11 11:06:07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私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秉持促进“僵尸企业”快速高效出清市场理念,3个月即完成“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全部审判程序。同时,为充分保障企业债权人权益,该法院通过穷尽财产调查和催收等措施,使本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20%,赢得了债权人的好评,为市场发展节约资本、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一方面,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简化审理程序,压缩破产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多渠道调查破产企业资产,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对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一、背景简介

“僵尸企业”由于无法自身盈利,长期依赖于外在供给持续霸占着社会的资源,给我国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对良性发展的企业造成的威胁。在国家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应服务于促进产能优化,对于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彻底清理出市场,释放社会的劳动力、能源、市场资源,化解社会过剩产能,为供给改革破除障碍,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目的。

二、案件特色

濮阳市华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成立,注册资金为1100万元。该公司下落不明已近3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名债权人申请该企业破产。经甄别,该案属涉营商环境案件,对濮阳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华龙区法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华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一)用好简易快审机制,提高破产审理效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采取快速审结机制,从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仅用3个月时间,大大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2019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破产快速审理机制。采用T+N形式分项标明每个时限节点,严格控制各环节办理时限,强调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化审理流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坚持效率优先。本案采取申报债权期限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范围内予以缩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简化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通过新浪云上法庭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确认事实及时予以裁定等措施,优化流程,压缩审理用时。

(二)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本案适用简易快审机制,有效降低了破产时间成本。同时,通过合理降低管理人报酬的方法,进一步压缩破产费用成本。

办理破产案件最终的目的之一是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除了穷尽手段调查和接收破产企业资产外,降低破产费用成本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尤其对于破产财产金额较小的案件。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制定《濮阳中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及效率管理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做出的实际贡献调整管理人报酬。华龙区法院依据指引,在考量了管理人办案能动性和积极性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下浮了30%来确定管理人报酬,即兼顾了公平,又尽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线上线下多途径查找债权人、多渠道调查破产企业资产,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知悉权和财产权

因华奥公司下落不明,导致本案债权人数存在不确定风险。华龙区法院采取多种途径查找债权人,在其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张贴送达法律文书,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同时还在华奥公司所在地的濮阳日报和中原油田报刊登公告,另外,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网站来查找可能的债权人,此外还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职工信息情况,以便能最大限度地通知隐性债权人,保障了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确定2家普通债权人和1名职工债权人。

因华奥公司下落不明,本案未能接管该公司资产和有关账册。为了更好地保护各个债权人的权益,华龙区法院破产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执转破”机制框架下,执转破合议庭紧密协调联动,在查找破产企业财产方面形成有效配合,通过采取“点对点”、“总对总”等执行办案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在线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成功调查并催收了华奥公司的一笔120余万元的债权,维护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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