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范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拐卖妇女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孟爱峰,曾用名蒙爱芬,女,1969年4月8日出生,瑶族,范县高码头乡范农官村农民。被告人蒙兆宁,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岩滩镇下皇村农民。被告人范存记,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范县高码头乡范农官村农民。被告人孟爱峰与被告人蒙兆宁系兄妹关系,被告人孟爱峰与被告人范存记系夫妻关系。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蒙兆宁以到河南省范县其妹妹孟爱峰开办的工厂打工为名,将四名广西籍妇女蓝某某、麻某某、蒙某某、兰某某及一名广西籍男子班某某共五人从广西骗至郑州后,由被告人孟爱峰从郑州接到范县高码头乡范农官村自己家中。被告人孟爱峰、范存记夫妻二人将四名广西籍妇女及班某某锁在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为四名妇女寻找买主,欲将四名妇女卖与他人为妻。10月13日,被害人蓝某某伺机逃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其余人解救,并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爱峰、蒙兆宁、范存记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拐卖妇女四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爱峰、蒙兆宁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存记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孟爱峰、范存记非法剥夺班某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孟爱峰犯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蒙兆宁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范存记犯拐卖妇女女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是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背景下审理的。该案从立案到开庭审判仅用十三天时间,体现了从快从严,切实保护了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践行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