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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谨慎!相约饮酒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2-11-28 08:38:37



大家都知道,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内,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与朋友聚餐饮酒,酒后男子驾车因车祸身亡,同饮者有无责任,责任应当怎样划分呢?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通过微信邀请李某到一火锅店吃饭饮酒,酒后李某驾车回家,途中与停放路边吕某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李某等5名原告以被告张某对死者李某酒后未尽到劝解、护送义务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主要适用的是责任自担原则,即被害人李某明知自己酒后驾驶会带来一定的危险,严重时会构成犯罪,但其置法律、危险于不顾仍酒后驾驶车辆,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李某对自身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主要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主要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张某对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负有劝解、护送义务,在其不能证明尽到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张某对李某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次要责任。


酒后驾车是害人害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是醉驾入刑后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的特殊案例,即行为人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不能将自己的过错转嫁给别人。同时提醒大家,同饮者等共同参与人均应对醉酒者尽到照顾、救助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有人饮酒过度酿成悲剧,共饮者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娄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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