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驾驶三马车给其母亲垫宅基拉土时,为给已在宅基上卸好土的弟弟让路,因没将车后情况观察清楚,在倒车过程中将在其车后的本村2岁幼儿安某碾轧致死。(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倒车的过程中,未能将车后情况仔细观察清楚,致使本村2岁幼儿安某碾轧致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但情节较轻。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