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广告牌的设置问题,两家相邻商铺引发一场纠纷。2010年6月,经濮阳两级法院审理,终为这起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划上句号。
据悉,2008年10月1日,孙某承租了濮阳市中原路某市场的一间一层商铺,用途为经营服装,同时高某承租了孙某楼上的二层商铺,用途为婚纱摄影。经营一段时间后,2009年9月,高某提出,孙某设置的广告牌,严重阻碍了其影楼的通风采光,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据此多次要求孙某排除妨碍,拆除悬挂于二层窗户处的广告牌,但均被拒绝。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孙某认为,其设置的广告牌是按租赁中心的统一要求装饰的,且店铺装修期间,高某及其店内服务员均未对广告牌提出异议。同时孙某还辩称,高某自2002年12月经营影楼以来,在对室内进行装修时,便把窗户从内部封闭,装饰成了婚纱展示挂台,根本没有使用窗户进行通风采光。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场内店铺的广告牌设置确系租赁中心统一要求。且高某对其经营影楼内部的设计,确实将窗户封闭,未使用窗户进行通风采光。综合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龙区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请。
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个广告牌引发的纠纷,终于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