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作者:南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8 08:36:29
热恋情侣以转账表达情谊
郑某(男)与胡某(女)
经介绍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
郑某多次以
520、1314
的金额向胡某转账
用以表达爱慕情谊
……
半年后
双方却发现性格不合而分手
郑某要求胡某偿还转账
双方协商未果后郑某诉至法院
“爱情”转账属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恋爱期间郑某向胡某
转账1314元、520元
该数额具有特殊含义
显然系出于
增进双方情感的目的
应视为郑某自愿对被告
的经济馈赠
应认定为一般赠与
即使恋爱关系终止
郑某无权要求胡某返还
爱情无价也要理性表达
恋爱中的情侣
热衷于通过
发红包、转账的方式
表达情意
可是当激情退却
昔日的甜蜜却常常
会带来经济纠纷
恋爱期间
送礼需要保持理智
切忌盲目消费
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在大笔财物支出时
请三思而行
若情侣之间
发生借贷行为
应尽量保留
借条等书面证据
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
以便留存凭证
毕竟
爱情也不是“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冯子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