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双方满意而归。
2010年5月3日,原告赵某是一个6岁的活泼可爱的小女孩,被告赵某某是原告的对门邻居。这一天,小女孩手里拿着零食,去对门串门,门开着,她径直走了进去,谁知被告家喂养了一只不到一岁的小藏獒,突然扑到了小女孩的身上,咬了一下,孩子吓得大声的哭。原告的母亲随即赶了过来,立即带孩子去防疫站打狂犬疫苗,共花去医疗费910元。后来原告的母亲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说:“赔钱可以,但以后孩子出现任何情况,无论生死均与被告家无任何关系。”并写了一个保证,让原告的母亲签字。原告的母亲很气愤,孩子有什么事,连医生都不敢保证,原告的母亲不同意。
事情发生后,孩子受到了惊吓,精神受到了打击,甚至休学一个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370元。
这个案件,涉及到少年儿童,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官的宗旨是快审快结,最好是一次调解成功。在定好的开庭的这一天,2010年6月25日,双方都来到了法庭,原告主动提出先别开庭,可以先调解一下,毕竟是邻居。法官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点头同意。
在法庭上,被告是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更是怨声载道。孩子被咬后,被告发现伤口根本未见流血,只见有瘀青。被告马上把狗关了起来,并且告诉原告的母亲不要怕,他家的狗已做过防疫了。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应该给孩子抓紧打狂犬疫苗。被告一直在其家门口等她带孩子打针回来,当对方拿出医疗单时,觉得医疗费过高,提出异议,认为不用打血清。但是作为邻居,出于同情,愿意全额赔偿。只是要求原告收到医药费后写下保证,以后孩子有什么事不要再找我们了。原告就是不写,被告方写好让其签字,也不签字。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首先法官要稳定双方的情绪,我们采用背对背的方法,对原告的母亲说:“都是邻居,被告也不是故意所为,只是一只小动物,再一个你的女儿手上拿着零食,本身也有过错,你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一番劝说,原告方的情绪有所缓和,同意作出让步,说:“我也不是非让被告拿8000多元钱。只是生气,被告家连看一下我们的孩子都没有,还让我们写什么保证,我们让一下,让被告拿1500元。”
法官问其为什么让其拿1500元。她说:“我女儿在打疫苗期间,我陪了一个月,我的误工费对方得拿出来,护理费、营养费对方得拿吧,我女儿受了惊吓,还得拿精神损失费。”
我们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请他换位思考一下,这事搁你身上,你是什么滋味,现在的孩子都是宝贝,打一些好的药品也是可以理解的。让原告方写保证,原告方是一时难以接受。
经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说,“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又都是一个姓,好话说了一箩筐。最终,原、被告双方都低下了头,都作出了让步。原告方要求被告当庭付清。在我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100元,当庭已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