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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出租“银行卡” 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3-02-15 10:22:00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

提供给他人收钱

每天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看似生财有道

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甲为了获利,在明知赵某乙、杨某可能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和其妻子办理的四张银行卡交给赵某乙,赵某乙通过杨某交给顾某、袁某用以给网络赌博平台转账使用。经核实,上述四张银行卡涉案入账流水共计970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违法所得141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赵某甲明知出租银行卡背后所隐藏的网络电信犯罪,仍提供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工具,甚至主动帮忙“跑分”,充当电诈分子的帮凶,支付结算金额或违法所得等达到一定数额的,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提醒各位公民:不要轻易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等交给他人,勿贪小便宜,莫赚不义财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即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冯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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