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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游玩须知”≠免责,这类情形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1:47


游乐园等儿童场所

明示张贴“游玩须知”“温馨提示”

能否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金牌?

儿童在场所内受到伤害

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下面请看河南省范县法院审理的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3岁的小郑在母亲陈某的陪同下

到某游乐店游玩

游乐店明示张贴

《游玩须知》《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进入该店

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陈某未陪同进入店内

游乐店也未加以阻止

小郑在游玩店内玩耍受伤

诉请法院判令游乐店

支付各项损失16579.9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管理者

对其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等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

也应尽到监护责任

另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小郑具体损失为7871.25元

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

判令游乐店

赔偿小郑各项损失6500元


法官说法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

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

对于为未成年人

提供服务的儿童场所经营者

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

履行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的父母等监护人

也应注意履行好监护责任

共同为未成年人

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责任编辑:娄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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