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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 | 典型案例,等你来看!

  发布时间:2023-03-01 08:24:41


2月28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克臣、行政审判庭庭长朱海宇出席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省、市10余家媒体单位参加。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袁磊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会上,王克臣副院长通报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一是行政审判质效得到显著提升。2022年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971件,审结923件,结案率95.06%。其中,受理一审案件713件,审结675件。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及复议案件193件,审查结案193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96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二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力度。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支持和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严格合法性审查标准,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坚持“重大且明显违法”审查标准,对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领域行政行为,积极开展“裁执分离”,非诉行政强制执行难题得到逐步解决。

三是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呈常态。坚持逐案发送出庭应诉通知,每月向市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负责人出庭率位列全省前列。实现了行政诉讼中当事双方有效对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法治濮阳建设的重要品牌。

四是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显担当。撰写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把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2022年初,市中院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

五是常态化开展府院联动见成效。2022年9月19日市中院和市政府召开濮阳市第一次府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濮阳市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研究了需要共同支持和配合的事项。通过常态化开展府院联动,强化了行政审判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支持,提升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能力,司法服务法治濮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效能更加显著。

随后,朱海宇庭长通报了五件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等人诉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李某某等人起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系河南省某县某村村民,户口在本村,2018年该村开始实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区项目,李某某等人应取得相应的安置补偿,遂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李某某以某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有机融合的务实之举。将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优化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确保了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充分发挥了审级制度诉讼分流、有效监督、资源配置的功能。

案例二

蒋某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启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蒋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1年10月,蒋某某的房屋被拆除。蒋某某遂以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认可是其拆除了蒋某某的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系某县自然资源局授权或委托实施,应认定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单位。因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拆除蒋某某房屋,法院判决确认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参与,导致被拆房屋的当事人对多个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确定哪个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法院以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拆除主体,由其承担法律后果,有利于切实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具有指导作用,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

案例三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某某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孙某某系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派遣至河南省某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9月,孙某某在工作时从管道上摔下受伤。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论是劳务派遣还是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公伤亡的,派遣单位或指派单位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通过查明的事实确认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孙某某受到伤害属于工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于最大程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近年来关于工伤保险认定的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借各种理由拒绝承认职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使职工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和救济。对于一个企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及配合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不仅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更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案例四

黄某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黄某系某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业主,该小区内有开挖多年但未建设的基坑。2022年2月,黄某认为某公司长期闲置小区内基坑土地的行为违法,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的申请,但该局未答复。黄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调查报告并告知。法院认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最为重要的权责,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一环。有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都对时限进行了着重强调,这既是对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约束,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应增强依法履职的期限意识,对群众的申请、举报、投诉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避免因未及时立案或未及时作出答复引发诉讼。

案例五

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的“山药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该局遂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分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撤回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法院认为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裁定准许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核心和目标,特别是在2022年9月我市召开第一次府院联席会议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本案是在我市召开府院联动会议后调解撤诉成功的典型案例。该案在诉讼期间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各方积极进行协调沟通,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出庭又发声,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撤诉,该案妥善化解。行政审判中要强化行政纠纷解决“一盘棋”观念,突出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将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全面强化府院联动效能,增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合力。

责任编辑:龙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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