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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一次性支付后 子女是否还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3-06 10:37:43


王某之父与杨某原系夫妻,

双方于2017年9月生育王某。

2019年2月,

王某之父与杨某

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

由王某之父抚养王某,

杨某一次性支付

王某的抚养费30000元。



2023年2月,

王某之父以王某的名义

向清丰县人民法院

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要求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直至王某年满18周岁止,

王某之父作为王某的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承办法官李法官接收案件后,

第一时间与王某之父、杨某

进行了联系,

杨某电话中表示

其坚决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之父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中

已经对于王某的抚养费作出了处理,

且该协议生效后

杨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

支付抚养费义务,

故王某现提出

增加抚养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之父表示:

因其父母年事已高

且身体状况不佳

无法帮忙照顾王某,

为照顾王某

其无法外出打工

生活艰辛,

现王某已经在幼儿园入学

且即将上小学,

各种花费日益增加,

原离婚调解协议中

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

已经不能满足王某的合理需求,

无奈之下

才起诉要求增加王某的抚养费。

组织双方调解时,

李法官从多重角度进行了分析,

离婚后,

杨某虽然不直接抚养王某,

但于情于理于法

其对于王某仍有

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协议中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仅是一种支付方式,

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

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

理解成王某丧失了

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王某之父与杨某

协议离婚尚在4年之前,

现王某已在幼儿园入学

且即将上小学,

原约定的抚养费

明显不足以维持王某的生活和学习,

虽然对于抚养费

已有约定且已经支付,

但并不妨碍

王某在必要时提出

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

经过李法官的耐心解释,

双方最终就抚养费

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自2023年3月起

杨某每月支付王某

增加的抚养费200元

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至此,

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

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

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

合理要求。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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