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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婚内出轨,伤“情”又伤“钱”

  发布时间:2023-03-20 08:21:11


丈夫出轨

且送给“小三”财物

其中不乏夫妻的共同财产

送给小三的财产是不是不当得利?

小三怎么返还?

案件播报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结事了。 原告小玲与丈夫大强系夫妻关系,在平淡的生活里,大强通过某社交APP与小平相识,此后两人经常相约见面。某天,小玲无意间发现大强的支付宝、微信里有1314、520等金额的转账记录,经核算,大强向小平合计转账14135元。

大强承认了与小平的婚外情事实,小玲随即联系小平协商归还款项,但双方协商未果,小玲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认为丈夫大强的转账行为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小平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413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大强在与小玲婚姻存续期间,未取得小玲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平,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大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玲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小平无合法依据取得大强赠与的款项,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小平需向原告小玲返还不当得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明理释法,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小玲同意小平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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