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了省、市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
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韶迅通报了全市法院近年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濮阳中院刑一庭庭长马英杰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袁磊主持。
全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重拳、下狠手,以更大力度推进打防管控宣各项措施,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底,全市法院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06件1161人。以诈骗罪定罪的案件共28件40人,涉案金额5082.367万元,追回赃款1082.69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的案件共447件719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案件共216件371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其他关联犯罪定罪的案件共15件31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146人。
周韶迅副院长强调,全市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全市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要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完善工作机制。全市法院要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契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完善定期会商制度,切实解决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行刑衔接等疑难问题。推进“断卡”“断流”等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最大程度遏制“实名非实人”现象,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铲除犯罪的滋生土壤。
二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一是准确定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均衡量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及赃款追缴、退赔损失情况,做到罚当其罪。三是严格审限。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审理进度,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三要注重诉源治理,从源头预防犯罪发生。通过案件审理,及时对存在事故隐患、管理漏洞的行业或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杜绝可能的违法行为发生。积极开展“反电信诈骗”“网络安全”等主题法律宣讲活动,持续推动构建全民反诈防诈新格局,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
结合近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濮阳中院精心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五个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说法,重点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亮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以来,汪某雪、曹某(均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陈某亮等人,欲借助国家建设 5G 基站项目的名义实施诈骗,并购买大量二手手机和微信号,以虚假微信身份添加大量好友,为实施诈骗做准备工作。该犯罪团伙先后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别墅区等地,以虚假的微信身份信息建立5G基站股权认购群,将之前添加的好友拉进群聊,谎称认购5G基站股权每日返利认购股权资金的2%,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并在微信群中向受害人发送伪造的国家文件和资料,以此获取受害人信任。受害人将认购股权资金打到犯罪团伙提供的账户,其通过洗钱方将诈骗的资金提现。该犯罪团伙作案以来,受害人达1000余人,诈骗金额8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亮由曹某带领实施诈骗,诈骗数额为9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亮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亮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警示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不断变换花样,编造各种名目诱骗公众上当。要谨防犯罪分子假借国家发展项目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在宣传时故意攀附国家政策,以国家倡导的创新、扶贫、慈善、养老等政策为幌子从事犯罪活动,欺骗性越来越强。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利用高科技产品、公益慈善等噱头的新型网络诈骗。本案陈某亮等犯罪团伙,借助国家建设 5G 基站项目进行诈骗,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依法应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二:
肖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份,石某、肖某1、刘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湖南省怀化城区,制作“新源福彩”网站,以发行福利彩票的名义,诱使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彩票,通过操控网站后台,骗取被害人钱财。2018年2月至同年5月份,被告人肖某受雇到该平台,伙同易某(已判刑)冒用女性身份,以微信聊天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吸引客户通过该网站购买“重庆时时彩”进行诈骗。期间,肖某提供其本人支付宝用于接收赃款7.5万元,另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并取现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案例警示
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百出,不断翻新,但总是以让人快速、轻松赚钱获利的面孔出现。上当源于贪念,网络投资更要慎之又慎,一定要辨别清楚网站真伪。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只要辛勤劳动才是发家致富的唯一途径,请勿轻信谎言,天上既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案例三:
张某、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7月初,被告人张某利用手机操作微信支付的方式,在网上非法买卖他人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牟利,违法所得4.3万余元,共计获利1万余元。
2021年4月至7月初,被告人化某利用手机操作微信支付的方式,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手机号和验证码,并在网上非法买卖他人的手机号和验证码牟利,违法所得4.8万余元,共计获利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警示
当前电信网络领域违法行为突出高发,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转卖牟利,并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危害性很大。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变得尤为急迫。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斩断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链条,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源头上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有效举措。
案例四: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介绍赵某出售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转账。经查该3张银行卡涉案47起,汇入诈骗款70余万元,涉案入账流水总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警示
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花样繁多,各种手段让人防不胜防,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目前已成为刑事案件的高发罪名。一些人受利益驱使,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予以出售或转借,被犯罪分子用以实施电信诈骗或其他犯罪活动,从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案例五:
何某海等十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何某(已判刑)与他人预谋后共同设立“JUFU”网络APP 平台,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何某雇佣被告人何某海、刘某、谭某惠、吴某飞、何某华、全某铭、何某波、余某超、骆某兵、何某飞分别担任处理会员“掉单”、充值工作的平台客服,又招募被告人何某芬、吴某霞等人为平台会员,并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平台会员向该平台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用于收取犯罪所得款项,扣除佣金后转至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该平台采用上述方式收取、转移他人骗取被害人何某奇等人的款项共计61385.815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海、刘某、谭某惠、吴某飞、何某华、全某铭、何某波、余某超、骆某兵、何某飞、何某芬、吴某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前述各被告人均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警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渐猖獗,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打击,往往通过非法购买、租借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方式转移违法所得,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利用本人或非本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工作,看似轻松,实则可能涉嫌“洗钱”类犯罪,一定要谨慎避免。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