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被告张某购买了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内的车位使用权,并签订协议,约定于2022年3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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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5000元后,下剩20000元至今未支付,眼看约定付清款项的日期将至,原告方联系张某交清余款,张某却又反悔了,张某认为,因购买的商品房还未交房,所以车位也无法使用,现在交清全部款项,不公平!
调解过程
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接案后,法官多次联系被告,明理析法,但被告始终没有正面回应,回避沟通。转机出现在开庭前一天,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讲明利害以及法律责任,被告同意补齐款项,法官也劝解原告,互相信任。直到开庭前半小时,被告电话告诉法官,自己无法出庭,直接到售楼部补清款项。原告听到消息后深深舒了一口气,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签订协议后,协议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如实履行己方义务。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还要为此支付原守约一方违约金。
法官提醒
人无信则不立,我国现已进入诚信社会,言必行,行必果,切身践行诚实信用,方能着眼于现在,立足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