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购买别人农田里的沙土,咋就犯罪了呢? 作者:清丰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31 09:30:09
2021年4月3日至5月12日期间
苏某伙同王某
为谋取非法利益
相继将清丰县某村刘某等5人
共计18.27亩耕地内的沙土买走
并转卖给朱某
二人分别获利13000 元
经自然资源部门
现场勘测、调查取证
苏某、王某等人
所取沙土耕地
均为永久基本农田
取土挖深最深处为1.65米
平均挖深1.21 米
挖沙取土行为造成
非法占用耕地的表层土
全部剥离、丧失
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王某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农用地取土
数量较大
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其行为均构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之规定
苏某、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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