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监护人居然是“大灰狼”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作者:清丰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4 08:41:53
近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申请人甲某是被监护人乙某的姑姑
被申请人丁某是被监护人乙某的父亲
乙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又系未成年人
因丁某对被监护人乙某
实施性侵行为
严重侵害了乙某的身心健康
且乙某的母亲
患有精神疾病
下落不明
其哥哥也系未成年人
其祖父母已去世
经家庭商议后
决定由申请人甲某担任其监护人
且村委会同意
由乙某的姑姑甲某担任其监护人
甲某请求依法撤销丁某
作为乙某的监护人资格
并申请成为乙某的监护人
清丰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丁某作为
其未成年女儿乙某的父亲
负有对被监护人乙某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
被申请人丁某
因涉嫌强奸乙某
已被羁押
同时
被申请人丁某所涉嫌的犯罪类型
及犯罪对象所引发的社会负面评价
无疑已严重损害了
被监护人乙某的身心健康
被申请人丁某
目前已无法履行
对被监护人乙某的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
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规定
故判决
撤销丁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指定甲某为乙某的监护人
监护
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
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保护的人
称为被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应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
或不能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
则监护资格将会被撤销
经清丰县法院调解后
被告幼儿园自愿赔偿
原告刘某15000元
并当场履行完毕
在此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校期间暂时脱离监护人的
监护范围
且其自身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因此学校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
安全保障
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同时,幼儿园方应该
对保险问题做足“功课”
充分了解投保人是否是学校
为在校学生投保合适的险种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本案事故
责任编辑:娄若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