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被拒签,和银行有什么关系?但是,不久前李某就因留学被拒签而将濮阳市某银行告上法院,2010年7月14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出国留学遭拒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李某2009年4月17日在被告濮阳市某银行办理了定期半年存款2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10月17日。2009年7月14日,李某为了出国留学需要,在银行办理了该笔存款自动转存半年的业务,即到期日为2010年4月17日。同时银行为其出具了个人存款证明,该证明有效期自2009年7月14日至2010年1月14日止。李某遂将自己申请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日本某大学后,不久却被审查机构告知其留学材料中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系伪造,遭到对方拒签。经过查对,李某发现,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并未显示该笔存款自动转存的信息,记录的仍是转存前的到期日,与存款证明的有效期前后矛盾。出国留学的计划成了泡影,无奈之下李某状告银行赔偿其赴日消除不良记录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3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濮阳市某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李某申请留学拒签,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濮阳市某银行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327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