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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难辨真伪 测谎结论揭开谜团

  发布时间:2010-07-20 16:02:33


    2010年7月16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心理测试结论为佐证,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主要证据是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500元,借款人:朱某,2006、5、6”。借条中“伍”字上面有一枚指纹。原告称,借条中“朱某”署名及年月日是被告朱某本人书写,指纹也是朱某本人所捺印。被告朱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所持借条内容不是被告书写,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言行举止的观察,发现被告情绪非常激烈,反而原告对此回避躲闪,遂觉事有蹊跷。但激烈的情绪,犀利的言辞并不能解决问题。被告坚持申请对借条上的字迹和指纹进行鉴定,并对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进行心理测试。经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借条中“朱某”署名和日期“2006、5、6”不是原告朱某本人书写;借条中“伍”字处的指纹是朱某右手拇指所捺印;被告通过了“是否借款”的心理测试,原告未能通过。

    法院结合双方的抗辩及鉴定结论,评判认为,原告刘某诉称其持有的借条中的署名、日期及指纹均是被告所写和捺印,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根据司法鉴定认定的结论,虽然借条中的指纹是被告所捺印,但借条中的署名和日期不是被告所写,且结合心里测试结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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