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清丰县法院执行局放弃节假日,成功调解了一起执行难案,使一度陷入僵局、可能引起当事人上访的案件最终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完毕,满意而归。
2008年4月6日,乔某诉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2008)清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20059.75元(已付6148.30元)。判决生效后,执行员依法给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经了解被执行人已在诉前一周将所属的预制板厂转让给其女婿,转让费35000元因建房、看病花销殆尽,且其偏瘫,确无执行能力。但申请人不解,申请人的儿子更是声称要往上找,告法院不作为,本案一度陷入僵局。执行人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院领导也要求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
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其明法析理,讲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一天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先履行3000元,并由其妻子刘某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员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达成了偿还协议,稳定了申请人的情绪。但偿还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对协议表示反悔,拒不履行余款,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其妻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及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唐某仍不以为然,后执行人员多次去他家扑空,执行工作又陷入了困境。申请人一方见执行工作没有进展,对法院意见很大,不间断的催促,申请人的儿子更是在郑州不间断的打电话,称要向省高院反映。执行人员研究案情后,经请示主管院长,于2009年3月18日凌晨五点,在执行局副局长带领下,赶往唐某常住的预制板厂,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又赶往其家中,发现唐某家大门外已经上锁,敲门亦无人应答,打电话,其又称在聊城看病,执行人员及时与申请人联系,了解到唐海青前一天还在家中,便争取村委支持,设法进入其家中,发现其妻子刘某在家,经院长批准,依法将其妻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称有病,极不配合,我院执行人员不断与唐某联系、沟通。
3月22日,唐某与其女儿、女婿来到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领导晓之以理、说之以法,使唐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要求法院从中主持,愿对申请人承认错误,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把被执行人现状及我院执行工作情况告知申请人,表示对法院工作理解并同意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再行给付乔某9000元,余款乔某不再追偿。协议于当日履行完毕,本案圆满执结。
清丰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坚持树立人文司法、和谐执行的理念,积极运用法律、政策、道德等力量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切实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形成了案件调解率高,执行率高,群众满意度高,法院公信力高的可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