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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你想担任人民陪审员吗?你所关心的问题答案就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3-06-25 09:34:09


濮阳市第二届人民陪审员集中选任工作12问

(2023年6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何时施行?每届任期几年?

答:《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施行。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2.今年全市集中选任人民陪审员是第几届?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答:今年全市集中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的第二届(第一届任期是2018-2023)。全市集中选任工作将于8月份正式启动,年底前结束。

3.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4.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什么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6.什么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7.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原则是什么?有关机关是如何分工的?

答:《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今年又邀请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入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上述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8.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具体数额以当地发布的《选任公告》为准。

9.《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一是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办法》规范了随机抽选的程序步骤,以及随机抽选候选人、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确定人选等内容。二是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1/5,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10.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答:《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人民陪审员选任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排除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以及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审查。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记录,如候选人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审查结果。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联合法庭、派出所,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11.《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人民陪审员法在倡导公民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水平。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二是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三是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人民陪审员法明确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12.我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怎样才能实现愿望?

答:请关注我市各县(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8月初联合发布的《选任公告》,同时注意接听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

欢迎致电市县(区)司法局人民陪审员工作机构咨询:

濮阳县司法局3256788; 清丰县司法局7266005;

南乐县司法局6221961; 范县司法局8757390;

台前县司法局2233202; 华龙区司法局4494635;

经开区司法办6685799; 示范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8790203;

工业园区平安建设服务中心8222022。

欢迎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濮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6681886


感谢您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龙东方    

文章出处:濮阳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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