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答谢”领导对自己的提拔,用假发票冲账套取单位现金向其行贿,结果却得不偿失换来刑罚。2010年7月23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贿案件。
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5月被提拔担任濮阳市某公路工程处经理职务。赵某认为自己的晋升得益于上级领导高某(已另案处理)的帮助,为答谢高某,同年9月份,赵某利用假发票秘密冲账套取单位现金50000元,用于向高某行贿。后经人举报,检察院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财务账目调查,发现其中一笔支出的记账凭证发票存在问题,遂对赵某进行询问,其主动交代了为了向高某行贿,而用假发票虚列支出套取了现金50000元的事实。次日对高某询问,其交代了收受赵某现金贿赂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