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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VS横过公路!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你确定不来听听?

  发布时间:2023-07-12 17:59:27


走进濮阳法院


感受公平正义

互动式旁听庭审

大家期待的“走进濮阳法院 感受公平正义”互动式旁听庭审活动又来啦!

近期小编在后台收到很多询问如何参加旁听庭审的私信,这就为大家安排上啦!我们对近期案件进行了筛选,选取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为本次旁听主题,快来扫码报名参加吧!

濮阳中院温馨提示:暑期出行,请务必注意交通安全!


活动时间

2023年7月15日(本周六)

上午9:30

活动地点

开德中街与卫河路交叉口

向北100米路东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德中路186号

活动须知:

请携带个人身份证

经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后

佩戴旁听证进入

届时会有工作人员引导


报名通道

下方扫码报名

因审判庭座席容量有限

报名通过之后我们将会短信告知

请您留意短信通知

注意: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请在家长陪同下参加活动(家长与孩子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


案情简介

2021年02月,耿某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工地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甘某某相碰撞,造成甘某某受伤。甘某某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其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事故发生后耿某某为甘某某交付医疗费31102元。耿某某驾驶的货车未投保保险。甘某某驾驶货车登记车主为濮阳县某公司,实际车主为孟某某,甘某某为孟某某雇佣司机,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车上司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1年03月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结果如下:耿某某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且在施工路段未减速避让行人是事故形成原因;甘某某驾驶货车临时停车,且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也是事故形成原因。耿某某与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并结合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判决耿某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76067.5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耿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注意事项

1. 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

2. 进入法院后请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活动,禁止随意出入法院办公场所。

3. 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文章后附庭审纪律,请认真阅读。


庭审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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