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稳定隐患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现出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会不断地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更加积极能动地开展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一重大课题,身处司法第一线的人民法庭应该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通过扎实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坚持能动司法,将司法为民落在实处。
一、人民法庭应构建与能动司法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庭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应积极走出法庭,到群众中去,利用身处农村、农民中间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积极发动群众,在每个村庄、学校、企业中培养2-3名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司法联络员,形成覆盖辖区所有村庄的司法网络,这个网络的成立,首先将使法律知识更为有效的普及得以实现,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普法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乎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开展扎扎实实的普法工作是人民法庭义不容辞的责任。占我国80%人口的农民,由于受文化程度与生活环境的限制,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远为不足,法律素养亟待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有待增强。人民法庭的司法活动在普法教育方面有着直观的效果,法官的法律知识储备有着明显的优势,除人民法庭直接采取送法进村、送法进校、送法进企业的形式外,对司法联络员进行普法并通过他们对周边群众再普法是一条十分重要的普法途径。通过对司法联络员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首先使司法联络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除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外,他们会进一步的将掌握到的知识传授给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普通群众,起到很好的以点带面的作用,来带动、覆盖所在村庄、学校、企业的法律普及工作,收到培训一人普及一片的良好效果。其次将使民意表达深道得以畅通,能够使我们深入了解群众司法要求,司法联络员来自于农村,农民中间,他们掌握着农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发生、发展动态的第一手资料,对反映社情民意有着无可争议的发言权,更能了解和反映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他们,人民法庭能够更准确、迅速地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更详尽的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掌握司法应对工作主动权,增强能动司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第三、司法联络员将是一支强大的来自民间的调解力量,在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方面,这股社会力量不仅是可以借助的,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巨大潜能也是不可低估的。司法联络员更了解农民的内心世界及价值取向,与当事人同村居住,同单位工作,更容易了解事情的原委,找出纠纷的症结所在,用群众更容易接收的乡土化传统方式定纷止争,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坚持“两便”原则,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便于人民群众诉讼,是人民法庭坚持“两便”原则的要求,也是能动司法理念赋予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使命,人民法庭要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首先坚持做好立案“双轨”制,人民法庭能够把关立案的,就决不能推拖,令当事人无谓的耗费时间和金钱奔波前往法院立案大庭立案,对诉讼能力不足的特殊群体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让他们有机会表达诉求,文化水平较低无力书写书面诉状的,法官要耐心听讼,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给予及时立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残障人士,人民法庭在得知他们有诉讼的要求时,要主动登门立案,对工作繁忙或在外地的人员可预约立案。其次在审理环节,人民法庭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开到群众中间去,开到百姓的田间地点去,尤其是赡养、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诉讼,更能收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的当事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可以牺牲节假日,开设假日法庭,让当事人顺利完成诉讼。第三、在执行阶段,对于经人民法庭调解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积极利用法官在审理阶段掌握的当事人财产信息予以及时执行,并可以利用群众普通的道德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尽早的执行完毕,减少申请人的奔波劳累之苦。最后,对于涉及民生的案件,做到高度重视依法及时立案,迅速、快捷的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强化人民法庭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能动作用
关于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专家学者多有论述,已形成共识。各地法院在创新调解机制方面也作了大量有益探索,形成了如“三调联动”、“联席会议”、“诉调对接”等调解模式,这些调解机制的创立有其积极的一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露出受制约因素过多、不易实际操作的不足之处。人民法庭围绕自己的审判工作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调解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其一、各村村民委员会是一支可借重的现实力量。由于诸多原因村级民调组织大多并不健全或形同虚设。另外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纠纷的双方大多非来自同村村民,因地域的关系当事人对对方的所在村级调解组织的信任度明显不足,导致对村级调解组织根本不作选择。此时村级民调组织的调解功能并不能发挥作用,所以人民法庭平时要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注意信息沟通加强感情联络,紧密团结他们,使他们成为以法庭为核心的横向调解力量。在法庭主持下参与纠纷的调解。其二,发挥司法联络员的调解功能,如前所述,司法联络员来自当事人身边,同村居住,同单位工作,与当事人朝相处,极易取得他们的信任,加之经过法律培训的联络员较其他人具有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调解技能,更有能力把握纠纷症结,化解矛盾。其三,根据个案情况,找准当事人最依赖的亲朋好友,同学故人、村组干部、单位领导,请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充当临时调解员,这也是在个案调解中法官应注意利用的一种有效调解力量,我们这里权且称之为可利用的松散调解力量。人民法庭整合以上三种力量,可以形成看似简单实则行之有效的自己的调解体系。加上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多种调解技巧的运用,定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是能动司法理念对人民法庭的要求,对调委会的指导应着重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与调解技能上下功夫,采取专题培训、个案讲解等多种方式、方法对调解员加以培训,使他们有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调解技能,以求他们在接触到的纠纷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同时法庭要加强有关民调组织功能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依靠民调组织解决纠纷,以期发挥民调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应有作用。
四、积极发挥审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撰文指出:人民法官在诉讼过程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当事人各方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等关系;要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要加强法官在调查取证和认证事实方面的作用;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要扩大裁判的可接受性,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人民法庭必须遵照执行。女法官陈燕萍在这方面的一些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模式,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深入调查研究,以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针对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普通比较缺乏,证据意识不强的现状,善于适度深入调查取证,指导人民群众举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查访事实,尽最大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人民法庭面对广大农村基层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匮乏,程序意识淡漠的现状,应当大力学习陈燕萍的工作方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查明事实,尽力追求实质正义,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另外,人民法庭应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当地多发的主要矛盾纠纷,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措施。对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普通性问题,分析原因,找出对策,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析总结,提高审判技能。
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光荣使命的人民法庭,将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定纷止争,消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业中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