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他人欠钱不还,债权人竟安排家人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居住。在多次协商不成之后,债务人反将债权人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2010年7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权保护纠纷。
据悉,2008年7月,刘女士与其丈夫谢某向胡女士借款300000元,经胡女士多次催要未还。后胡女士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刘女士依然未予偿还。胡女士无奈之下,于2010年1月份,安排其父亲进入刘女士家居住。在多次要求胡女士的父亲搬离未果后,2010年3月,刘女士起诉胡女士及其父亲,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女士对其安排父亲入住刘女士家中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女士借款不还,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也是迫于无奈,才安排其父亲入住。而且胡女士的父亲在刘家中居住期间,自备生活用品,睡在刘女士家的沙发上,没有影响刘女士的正常生活。
为了化解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进行调解。在与法官进行沟通后,胡女士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随即,胡某让其父亲搬离了刘家,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刘女士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胡女士及其父亲已经停止了侵害,刘女士的诉讼目的已经实际实现。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