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在濮阳中院民三庭法官的见证下,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主动承担给付责任并当场履行,纠纷巧妙化解。
被上诉人濮阳市某建设集团将某建设项目工程中物业办公楼土建工程承包给案外人钟某某。李某某受雇于钟某某,在建筑工地施工中受伤,遂起诉要求确认与濮阳市某建设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未支持李某某诉讼请求,但明确指出濮阳市某建设集团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李某某上诉至中院后,主审法官在详细调查案情、仔细研究法律的基础上,认为仅从法律层面处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李某某不能迅速得到赔偿,还要进行多次诉讼;二是引发濮阳市某建设集团对案外人钟某某的诉讼,增强各方的诉讼负担并损耗司法资源;三是法院判决又不能直接让案外人承担责任。
基于这样的考虑,主审法官大胆扩展调解思路,让在一审中未列为当事人的钟某某听取案情、参与调解。经过主审法官耐心分析案情、明确法律关系并帮助权衡利弊得失,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钟某某主动支付给李某某30000元,李某某也不再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本案中,法官的巧妙调解充分展示了调解结案方式的优势,不拘于程序约束,使一场关系的复杂的纠纷从根本上化解,避免了再生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