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抓小偷是见义勇为,但是不分清白抓错人又将其拘禁,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这样的尴尬着实让人引以为戒。2010年8月13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抓“小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案件。
2005年12月8日,万某(另案处理)的电动车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被人盗窃。当晚六时许,被告人郭某电话得知好友万某抓住了一个偷电动车的人,随后便赶到该小区门口与其会面。万某以被害人刘某偷了自己的电动车为由,让其赔偿3000元钱,否则就将刘某送至派出所,迫使刘某打电话通知家人送钱。尔后,被告人郭某将刘某带至小区对面招待所一房间内,等侯刘某家人送钱。其间,被害人趁上厕所之机,欲从窗户逃跑时不慎摔下。经法医鉴定,刘某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其损伤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4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拘押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取得被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