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ATM机上办理个人金融业务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如此便捷的服务,在使用时用户也应小心谨慎,认真核对交易信息,一旦疏忽 “方便”就会酿成“麻烦”。2010年8月16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汇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最终原告楚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家住山东的楚某于2010年7月4日,到某邮政储蓄ATM自动柜员机处打算将其所欠货款48970元汇给货主,在完成输入对方银行账号和汇款金额的操作后,ATM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货主告知楚某其未收到该笔汇款。情急之下,楚某来到邮政储蓄银行进行人工查询汇款信息。经核查,由于楚某操作疏忽将汇款账号输错了一位数字,导致该笔汇款汇入濮阳的赵某帐户上。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楚某电话联系素不相识的赵某,说明缘由后请求其返还该笔汇款,但对方以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为由推脱还款。无奈之下的楚某只得千里迢迢来到濮阳将赵某诉至濮阳市华龙区法院。
法官调解时指出,原告楚某因一时疏忽,将汇款账号输入错误,该笔汇款仍归楚某所有。被告赵某不归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法官向被告释名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主动提出与原告和解,返还其现金48970元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