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个案子在你们法院审理,帮忙打听一下案子进展到哪一步了?
这件案子,听说对方找了关系,赶紧帮我跟法官打个招呼啊!
身为法院干警
经常会面临这样的困扰与考验,
一边是亲情、友情,抹不开的面子
……
一边是党纪、国法,不能逾越的红线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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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宣告你的鲜明态度
以下这些事,请免开尊口!
如果你正巧有一个在法院系统工作的朋友,可能你的七大姑八大姨碰上案子的事情来跟你说,让你帮个“小忙”,向法官打探案情或说情打招呼等。也许你自己也认为这对于在法院系统工作的朋友来说只是举手之劳,就跟你的朋友请托了。遭到拒绝后,你可能还要埋怨他不通情理。
然而,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这些从来都不是一件小事,根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法院干警必须对他人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等行为进行如实记录填报,否则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处分!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受到严肃处理处分,或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立足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推动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的接触交往行为包括哪些?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对违反该规定的司法人员将如何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该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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