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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执行案件腐败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0-08-20 10:26:10


    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正当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部分执行干警权力变异,权力腐败,在执行工作中,以种种手段谋取私利,危害程度日趋严重,已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关注焦点。虽然法院职能部门在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方面采取了不少强硬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问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目的,对于司法腐败问题有待与探讨,认真加以解决。

    一、执行案件腐败的基本特征

    1、“权钱交易”较为集中。人民法官掌握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司、企业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故权钱交易的外在诱因众多。从执行案件腐败的实际情况来看: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有之;正当执法后收受“谢意”的有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主动索要“好处费”的有之;因手中有权可能对他人有帮助而接受他人“敬意”的有之,外在表现形式名异,但都离不开权钱交易的本质。

    2、“内部勾结”共同。在执行案件当中,因为执行程序的要求外出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参加,本意是让法官之间相互监督,确保执法公正,但这些挡不住金钱诱惑的法官却往往勾结一起,或者共同受贿,或者各收各的,相互心领神会不挡“财路”,不坏“好事”。因此,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个案子查处几个法官,一个行贿人又牵扯数个案件数个法官的情况。

    3、“中介行贿”一本万利。在执行案件当中不乏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向法官行贿的现象,但现在日趋严重的是拍卖公司、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向法官的行贿行为。当事人、律师向法官行贿毕竟牵涉到自身的切身利益,需要考虑成本问题。而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做的却是几乎无本无利的生意,其涉及的标的物动辄上千万,拍卖公司中只需以极少的成本通过拍卖即可获取10%的佣金甚至更多,巨额的利润促使拍卖公司不择手段的向法官行贿,以期获得承拍权,其行贿的数额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更为巨大。

    二、存在执行案件腐败的原因

    1、思想教育似“空中楼阁”,职业道德、法纪意识淡薄。

    其实,法院系统对干警的思想教育不可谓不重视,大会小会不少,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不断,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敲击到法官的灵魂深处。因此,很多法官对于这些思想教育大都匆忙应付,只学会了廉政教育的大话套话,而并没有深入心灵将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2、监督机制如“牛栏关猫”,权力监督出现真空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依据的是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由于“执行难”的历史问题,在各级法院都积压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每个承办法官手中都承办了很多案件,谁轻谁重,谁急谁缓,就为权钱交易的滋生预留了很大的空间。目前很多法院在修建新办公楼时都设计了一些避免法官和当事人非正常接触的措施,如当事人不得进入办公区,只能进入公开的审判区。但这些措施却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现在通讯、交通工具如此发达,那些“有心的”当事人和法官们无时无地不能接触,只是让他们交易的手段更加隐蔽。更何况执行工作本就不是在办公室里能完成,执行法官与当事人在外接触有着相当充分的理由。同时又由于执行法官手中有着太大的权力,尤其在前几年委托拍卖和委托鉴定评估的程序不规范,执行法官甚至有权直接指定拍卖公司和评估鉴定所,可想而知,这些法官要面临的诱惑有多大。在这些法官与当事人或中介机构接触时,其公正和廉洁就只能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了。

    3、监督机构“有心无力”,监督查处不得力。

    法院系统中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但由于内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使得纪检监察人员缺乏相对的稳定性,相关人员进行纪检监察方面的培训也比较少,同时在人员力量配备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使得纪检监察在对有关违纪线索的查处力度上大打折扣。而且在查处违纪问题的态度上也不是旗帜鲜明,或者因为碍于同事情面,或者基于重教育保护、轻查处,使得对违纪现象的查处不很得力,从而造成违纪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和普遍化。

    三、对策及建议

    1、狠抓思想教育,强化拒腐防变意识

    首先要抓理想信念教育。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学牢、学透,全面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这是提高法官拒腐防变能力的思想基础。其次要抓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法官从业的基本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教育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法官的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再次要抓党纪国法教育,深入学习“两个条例”、新《党章》以及各类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依法。最后要抓警示教育,多采用诫勉谈话教育敲警钟,多利用已被查处的违纪问题和人员作反面警示教育。

    2、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扫除执行权力监督的“盲区”

    要进一步深化审判、执行工作的阳光工程,要将审判执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形象监督员的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院长接待日、公开举报箱等措施要继续坚持并真正起到作用。要努力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不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扫除权力监督的“盲区”。要严格人员从业制度,尤其是在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部门,对人员要有极其严格的考察。对群众反映较多,有违纪嫌疑的法官,要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3、加大对违纪线索的查处力度

    查处违纪问题是有效遏制腐败势头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备、充实精强力量, 要保持纪检监察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进行定期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在对待违纪问题和违纪人员时要转变观念,要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对待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不能用保护的手段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要通过对目前违纪问题的查处及时的挽救干部。在人员和精力有困难时,要及进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有效机制。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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