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前县法院积极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工作,起到了行便民之举,办便民之事,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群众因交通不便而疲于诉讼与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有效化解了基层纠纷之间的矛盾。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巡回开庭的选址不合理。有的在原告或被告处开庭,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认为开庭地点有利于对方,法院有意偏袒,因此不配合调解,使巡回审判适得其反;有的开庭设置在辖区居民稀少、交通不便的地方,没有或较少旁听群众,起不到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有的开庭设置在辖区内当事人到该地点的距离和到审判法庭的距离相差不大,失去了便民的意义。
二是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和沟通不紧密。在实践中有的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时,与村委会、司法所、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沟通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参与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使巡回审判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缺少基层组织必要的支持,影响了巡回审判的效率和社会效果。
三是庭审安全和物质保障有待加强。有的当事人抵触情绪大,谩骂、侮辱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甚至哄闹、冲击法庭。同时由于经费紧张,制约了巡回审判的开展。
四是对巡回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法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开展不积极,对巡回审判不做必要的宣传,导致周围群众不知道巡回审判的存在,不知道巡回审判点的位置。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案件类型要有所选择。巡回审理的案件一般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赡养、抚养、相邻关系案件;众多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等。
二、庭审地点的设置要合理。巡回审判点可设置在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中小学校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小组,开庭时,悬挂国徽,合理布置法庭,尽可能体现庄严、肃穆。
三、巡回审理的案件的庭审方式要简便。巡回审理的案件应突出简便的特点,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采取速裁方式,做到即告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裁。庭审中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进行勘查,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解,用通俗语言以案讲法,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同时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巡回的路线和时间应固定。巡回审理的路线和时间应固定使群众知道巡回法官何时到来,到什么地点。让群众事先做好准备可以即时办理。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真正达到便民利民。
五、巡回审理要注意安全。巡回审理时,旁听人数往往较多,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低下认为在众人面前当被告丢人存有潜在的抵触情绪,时有哄闹、咆哮、谩骂对方情形,法官较难控制庭审秩序,一旦发生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将面临威胁。因此,在巡回审理中原则上要有法警同行,当警力不足时还要争取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治安协管员协助,到庭预防突发事件。
六、完备法庭基础设施,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
根据巡回审判实际需要,专门配备微机、车辆、通讯设施等现代化办公设施,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基金,制定严格的经费落实监督保障制度,指派专门部门严格督促落实,夯实巡回审判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