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不仅能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压力,还能修复受损的人际关系,促使社会和谐。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结案成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调解处理每一起案件,会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工作实践,在案件调解方面我做了有益尝试。
一、诉调对接,多方位推动调解有成效
所谓诉调对接,就是将人民调解、司法行政调解与法官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并交叉运用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与诉讼调解,达到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针对每一个案件,都及时与相关民调组织结合,了解案情,明确工作思路,依靠民调组织的力量,积极化解矛盾;对经司法部门处理过的案件,积极和司法工作人员结合,掌握当事人的动态,让司法行政调解为诉讼调解服务,低成本、快节奏地为民排忧解难。比如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有些当事人起诉离婚,是因有一方因犯罪被判刑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这类案件需要在监狱开庭,巡回办案,在调解思路上,要首先与监管人员结合,把案件审理思路说清,通过监管人员做被告的工作;其次再主动征求被告意见,进行法律释明,让被告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及时进行调解,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调解为诉讼调解服务的方式,节约了诉讼成本,减少了讼累。农村婚姻纠纷案件的另一特点,是一方当事人在庭后强迫另一方当事人回家,逼迫共同生活,这样很容易使矛盾激化,处理不好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这样法院就会成为矛盾的焦点,必须妥善处理,当地公安派出所介入、村委会介入、民调人员介入可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让当事人认识到其做法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并采取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影响教育一大批群众、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的目的。加强与辖区乡党委、政府和乡直机关沟通,健全电话联系方式,利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中的威望和当事人比较信赖的优势,借助他们的力量、让他们帮助做调解工作,是诉调对接的又一重头戏,对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他们可以结合公序良俗引导当事人和解,进而最终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同时当地党委、政府的介入,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今后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情理法并用,诉讼全程调解不放松
按照审判工作流程,任何阶段都有调解的机会:立案调解,立足不诉,减少诉讼;庭前调解,立足撤诉,降低诉讼成本;庭中调解,立足和解结案,减少判决;庭后调解,立足追求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宣判前调解,立足少判,减少上诉,实现社会和谐。
首先在立案前调解上,当事人到法院询问立案情况时,认真听取其陈述,询问处理的过程,讲解法律规定,疏通当事人的思想,将矛盾化解在立案前,减少当事人诉累。其次,庭前调解上,即利用案件送达的程序,及时向被告及村干部和知情人了解案情,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捕捉焦点问题及调解的信息,然后综合分析,找准案件症结,促成庭前和解或撤诉。其三,庭中调解是重点,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农村村民,外出打工人员又占了很大比例,针对他们请假回来开庭的实际情况,如果当庭不能调解结案,有些当事人可能一走了之,矛盾纠纷便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庭中调解成为重中之重,既要依法进行法律释明,对当事人讲清是非责任、利害关系,辨法析理,又要从法律、道德、伦理、责任等方面,耐心与当事人交流看法,促成当庭和解;其四,适时进行庭后调解。庭后调解的案件,是针对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能够判决、但社会效果不理想的案件,要着重从亲情、友情、乡情出发,并适时将当地风俗习惯和公序良俗引入调解之中,动用一切有效方法不厌其烦地做工作,促进案件调解。其五,宣判前调解。对多次调解无效、拟判决结案的案件,在向当事人宣判前,再做最后一次努力,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在判决结果和和解的效果之间权衡利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
三、创新思路,探索调解方法是重点
一个好的调解方法,可以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通过不断探索运用,以下调解方法行之有效:1、察言观色法。就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言行,及时抓住当事人的真实心理和想法,不失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一些相邻纠纷或家庭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只是争一时之气,经过耐心调解,往往会产生和好或协商处理的想法,但又碍于情面不愿直表其意,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察言观色,为解决问题找到双方认可接受的台阶,使当事人感觉挽回面子而放弃争执;2、冷处理法。对双方一见面就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采取适度“拖”的办法,首先使当事人情绪降温,然后再分别通知当事人到庭,背对背做调解工作,在当事人情绪平和的情况下,宣讲法律知识,分析是非对错,从而引导当事人重新冷静考虑争议的问题,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3、案例教育法。就是把已审结的、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件分类整理,并搜集裁剪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相关的案例报道,装订成册,供当事人翻阅,从而实现以类似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去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加以对照,以事实的说服力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促进调解;4、法律释明法。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均不放弃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对当事人不懂和疑惑的问题进行法律释明,让当事人首先了解法律规定,然后坚持“快、准、稳”的方针,以法示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成调解结案;5、消除隔阂法。夫妻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这类案件大都是因为一方心胸狭窄、缺乏气度,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这需要法官用证据来消除其疑心促成双方和解。6、批评教育法。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达成和解。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告有过错的离婚案件。法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错误的危害,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让无过错方达到新的心理平衡,从而达到双方和好。7、以执促调法。在调解工作中运用执行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判决执行与调解自觉履行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与执行效果的统一;8、真情引导法。以亲情、友情、乡情为出发点,从多层面、多角度入手,在法律、道德、伦理、责任等方面与当事人交流看法,从交谈中增强当事人对法庭和办案人员的信任,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讲清是非责任、利害关系,使有责任的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撤诉,或与对方达成协议。
根据审判工作实践,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还需要继续探索:一是将诉讼调解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结合起来,将调解与普法融会贯通,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调解奠定一定的社会法律基础;二是加强人民调解指导,通过办法制讲座、与人民调解员座谈、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等形式,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逐步掌握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术;三是将各种方法综合掌握,在审判各阶段灵活应用,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满意、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