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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拒不退还补偿款 继母求助无门诉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02 15:29:5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母状告继子要求返还土地补偿款的案件,在法律的权威面前,继母的合法权益终得到保护。

    2008年9月16日,因修濮范高速公路,国家征用了被告雷某父亲生前的承包地,下拨土地补偿款15288元。被告雷某以其父亲已故,该补偿款应由其继承为由,从村委会领走8484元。原告高某为被告雷某的继母,1992年嫁于雷父,当时被告已经成家另住,雷父于 2008年8月去世,其生前承包地未被收回。原告高某认为该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在其多次找亲戚及村委会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将继子雷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虽雷父已经去世,但是其所在农户并没有消失,原告高某作为雷父所在农户的成员,该户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高某有权取得该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被告雷某既非该户成员,亦非得到任何授权,无权领取不属于其个人的补偿款,故法院判决被告雷某返还原告高某土地补偿款8484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雷某不服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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