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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利欲熏心致婴儿产瘫 法院不厌其烦终平息积怨

  发布时间:2010-09-02 15:32:09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胡村法庭在“拓宽思路促调解、凝心聚力谋和谐”方针指导下,成功处理了一起因侵权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满腔怒火的当事人终得偿所愿。

    2007年6月30日上午9时,伍某因待产入住某工厂门诊部,经检查,胎儿胎位异常,抬头过大,无法正常分娩。该门诊部在不具备任何手术条件及相应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没有建议或者要求伍某转院,而是对其给予助产,将胎儿从母体内拉出。原告出生后右手不能自主运动,经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妇幼保健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产瘫。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父母先后两次同门诊部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协定同意门诊部支付原告以前看病所花去的一切费用18500元后,原告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出任何要求。后原告父母认为协议对其不公,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门诊部及其所属的工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该工厂及其门诊部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为由,拒绝赔偿。因涉案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态度强硬,互不退让,为本案的处理带来极大的难度。

   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赔偿协议,如依协议进行判决,则原告的损失必然得不到弥补。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本案案情,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为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平息怒火,以平和的心态配合调解,法官首先采取“过错分析法”开展工作,目的就是让双方都认识到各自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以便缓和气氛。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态度都有所缓和,但仍各执己见,互不退让。被告方始终坚持协议有效,不能违背。后法院又不断尝试采取了其他多种调解方式,均无任何成效。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适当照顾弱势群体,法院认为原告经治疗后构成八级伤残的事实,在原告父母与门诊部签订协议时并无法预料,应视为独立于协议之外的新情况,故法院判决被告某工厂及其门诊部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0000元。

    宣判后,原告父母对判决结果很难接受,随即将怒火洒向法官,摆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在法官多次耐心细致解释并引导其上诉期间,对判决结果同样不满的被告也向法院宣泄抱怨。

    为了能够确保当事人满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官愿尽最大的努力。已经终了的调解工作重新拉开,为使调解有所转机,法官拓宽了工作思路,跳出案件找突破,先向原告分析了某工厂目前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现状,又向被告介绍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关政策及原告的不幸遭遇。在法官坚持不懈的疏导下,双方以62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场怒火冲天的纠纷终息诉止争。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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