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非常的“便捷、高效、省心”,感谢濮阳县人民法院,为我们银行申请债务核销节省不少成本。”在收到《预查废证明》之后,金融机构代理人激动的说到。
金融机构因核销贷款需要,发现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且该案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可以直接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凭证申请核销。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抵御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了不必要的执行案件重复立案,推动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银行业机构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