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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童”行 护航成长——濮阳中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6-05 08:10:19


6月4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濮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金晓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许广慧出席发布会。发布会邀请了10余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参加。

金晓华副院长通报了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不断转变审判理念,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努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惩防并举,落实少年审判制度

坚持从重从快原则,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3年度,审结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8件,判处被告人93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5人,占比37.63%。做实标本兼治,妥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23年度,共审结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54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90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处罚原则,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坚决依法惩处。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涉未成年人案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对危及离婚子女存在家暴倾向的男性当事人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

二是能动履职,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

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用好司法建议。对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发现“六大保护”方面存在漏洞、盲区、落实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风险。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少年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广泛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2023年以来,前往学校、社区、市民广场、乡镇街头开展普法宣传20余次。组织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市一高、绿城小学等累计1000余名师生及社会公众走进濮阳中院,零距离、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为全市中小学讲授“开学第一课”,3.9万人在线观看,获赞50多万人次。

三是汇聚合力,共同织密防护之网

联合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校园法治宣传、心理健康志愿服务、青少年模拟法庭等方面达成共识,建立深度协作机制。

下一步濮阳法院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审判质效,提升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整体水平;坚持系统思维,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和团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形成立体化、全方位保护体系。

随后,许广慧发布了5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逯某某猥亵儿童、强奸罪一案

(利用教师身份长期、多次猥亵女童)

基本案情

(一)猥亵儿童罪。2021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逯某某(某小学职工)在学校后勤仓库对在校学生被害人白某某(女,2012年3月出生)多次猥亵。自2022年5月份以来,逯某某在其家中又多次对白某某进行猥亵。

(二)强奸罪。被告人逯某某多次在其家中,采取哄骗、使用金钱诱惑等方式,对被害人白某某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亦构成猥亵儿童罪。逯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以被告人逯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教职工身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强奸、猥亵犯罪的案件。反映了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出现的熟人作案或利用特殊身份作案的特点。这类犯罪中,其教职工的特殊身份及对学生的支配地位,犯罪不易被及时发现。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左某某盗窃罪一案

(未成年人团伙、流窜作案)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左某某(作案时16周岁)通过短视频软件与刑满释放人员郭某相识,并在郭某召集、教唆下与师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三人先后到郑州市、兰考县、中牟县、南乐县等多地盗窃公私财物。经鉴定,左某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2456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左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到不良诱导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左某某幼时父母离异,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左某某因家庭原因心生自卑,无心上学。辍学后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监护的缺失往往成为“隐秘的角落”,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另外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占比较高。未成年人有效监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孩子的正向引导,积极主动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万某某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万某某在其经营的KTV内,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为到店客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从中共获利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欺骗、参与、实施违法犯罪偶有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极大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以正确价值观为指引,切莫贪图一时之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毁掉自己的人生。为有效治理娱乐场所有偿陪侍乱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打击机制,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社会治理格局。


黄某某、丰某某故意伤害案

(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某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16周岁)、黄某一(黄某某之父)、丰某某(案发时16周岁)以及被害人韩某某(案发时31岁)等人在黄某某家中饮酒。期间,黄某某与韩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黄某某伙同丰某某、黄某一持续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殴打。当晚22时许,黄某某、丰某某逃离现场。黄某一对韩某某未予救治,直到次日9时许才送医。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某系外来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后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丰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以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以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黄某某、丰某某因口角纠纷多次殴打被害人、持械击打被害人头面部、手段残忍,在被害人受伤后亦未及时施救,致被害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体现了在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宽中有严、严中见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黄某某的父亲在黄某某犯罪时未予阻止、参与了殴打行为,并破坏案发现场,亦未对被害人及时施救,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高某某虐待案

(虐待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自诉转公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在与杨某某同居期间,对与其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杨某某之女杨某一(2015年出生)实施虐待。2023年3月某日晚,高某某在家中用加热后的液体中药包故意将杨某一腿部烫伤。次日上午,杨某一在上学期间被老师发现并送医治疗。经鉴定,杨某一双下肢烧烫伤、右下肢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虐待与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高某某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高某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一经济损失10806.47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案件。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在案发时仅为八岁儿童,其亲生父母均在外地,被害女童缺乏应对能力和告诉能力,仅靠自身难以维权。被害人学校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且造成被害人两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在给予其刑罚处罚的同时一并判决高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维护了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责任编辑: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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