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确定由南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海河流域4个县市区。为确保濮阳辖区内环资案件全部归由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保障南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海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制定濮阳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诉讼指引。
一、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在安阳市内黄县、濮阳市华龙区、清丰县、南乐县,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由南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在濮阳县、范县、台前县,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及基层法院集中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上诉、抗诉的二审案件,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
二、案件范围
(一)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2.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探矿权纠纷;4.采矿权纠纷;5.取水权纠纷;6.养殖权纠纷;7.捕捞权纠纷;8.探矿权抵押权纠纷;9.采矿权抵押权纠纷;10.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1.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2.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4.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5.排污权交易纠纷;16.用能权交易纠纷;17.用水权交易纠纷;18.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9.碳汇交易纠纷。
(二)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矿业、水利、能源、电力、黄河河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除外)。
(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司法确认案件。
三、立案方式
(一)网上立案打开手机微信小程序,扫描下列小程序码或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进入电子诉讼程序。
(二)跨域立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跨域立案申请,就近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三)现场立案当事人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到南乐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登记立案。南乐县人民法院地址:河南省南乐县南湖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