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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五策并举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0-09-08 09:59:49


    今年以来,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彻底转变以往调不成就判的工作思路,在依法、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穷尽各种调解措施,组织全庭干警对案件进行全程调解,追求调解率最大化。按照能调则调,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多调少判,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指导思想,在调解中注重运用五个策略,即立足事实、勘定事非,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因势利导、巧借东风,语言沟通、营造气氛,抓住时机、以调促撤,搞诉讼全程调解。

    一是情感感化调解法。对赡养、抚养、扶养、离婚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充分利用情感去感化当事人,缓解矛盾,劝导双方当事人多重亲情、感情、爱情、旧情和友情,不要为现有的矛盾针锋相对,斤斤计较,争取互谅互让,既往不咎,“一笑泯恩仇”。

    二是当场兑现调解法。对于一些通过做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接近,但对如何兑现的问题一时仍僵持不下的案件,则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敦促应承担义务一方当场履行,相对方则作出适当的让步,一旦当庭兑现,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附限制条件调解法。有些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争执不大,但权利方考虑到一旦义务方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则存在执行风险而顾虑重重,此时,根据双方心理给调解方案设定限制条件,即义务方自觉履行则按调解方案执行,如未自觉履行,则丧失分期履行或减、免给付义务的条件。这样既给了权利方安全感,也给了义务方自觉履行的压力,不仅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也促进了案件的执行。

    四是计算成本调解法。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主要问题已无争议,仅因小问题争执不下的案件,在调解时给当事人对比判决和调解的诉讼成本,评估由此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差异,引导当事人抓大舍小,以便将精力投入到新的生产、生活中去。

    五是案例提示调解法。在调解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同类或类似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提示当事人,促使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结果进行推测和预判,打消原有成见,自觉自愿选择调解结案。

    综合灵活运用上述调解方法,“一法不成再施一法”的办法,实在没法了就边调边等,以等待变,坚决确保调解率日渐提高的既定目标,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责任编辑:郭秋成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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