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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贷未归还 信用社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9-08 10:02:12


    2010年9月3日,濮阳县法院判决驳回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表示服判。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孙甲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是12个月,并由孙乙、孙丙担任保证人。合同到期后被告仅付部分利息,原告诉之本院,要求甲、乙、丙连带偿还本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虽然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孙甲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孙乙、孙丙担任保证人。但贷款原告的信贷员并未交给孙甲,而是将款交给了案外人孙丁。贷款也是孙丁与原告联系的,保证人 也是孙丁找的,合同上的贷款人孙甲根本不知情,也未收到钱。已付利息也是孙丁交的。故三被告拒不还款。

    濮阳县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违规操作贷款程序,致使合同上贷款人没有使用贷款,实际用款人不是合同相对人,担保人不是给贷款人提供的担保。原告应承担败诉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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