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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0-09-09 08:28:27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出台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均加强了执行款物管理,通过细化执行款物制度、开设专户专项管理、按案件登记执行款物明细账措施,大大地提高了执行款物的管理水平,法院内部发生执行款物被贪污、挪用的案件大幅下降,保障了执行款物的安全,极大地推动了执行款物的管理。但当前执行款物管理上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随着执行工作的日益规范、执行力度的加大和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 ,由法院经管的执行财务数量也迅猛增长。法院的财务运作在不断改进的情况下非常规范,就执行款的交付情况而言,定制了一系列的制度。实行执行款有财务室收取,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执行兑现款。当事人交案款时,财务室开具在财政局领取的单据。领取案款时出具有承办人填写的执行款审批表,审批表上承办人、庭长(局长)、主管院长、院长依次审签。财务人员审查整理后去财政局办理,在财政局的依次审理下出具和银行联网所打出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务人员根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开出相对应的转账支票。当事人本人拿自己的身份证领取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和转账支票,然后去所在银行进行转账。我们的执行款管理制度严密完善,但是非常繁琐,在保证款项安全到达当事人帐户的同时,有时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了一些不便。总之,我们的执行款管理制度还是非常完善的。

    (二)执行款数额巨大、沉淀时间长的问题日益突出。

    从已经掌握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都制定了一些执行款限定发还、延期报告的制度,但由于案件数量较多,实际工作中超期发还的情况还是较为普遍,这里有的是因为办理案件数量较多未能及时发还;有的是由于执行时间较长申请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使得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然,也存在一些找理由故意拖延发还的情况。无论哪一种情况,巨额的沉淀资金不仅使执行款的管理增加了难度还潜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延期报告制度作为防止款物无正当理由拖而不发的手段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繁重的执行工作使审批人员逐一核实延期发还理由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发还的案件反复审批,也加重了办案人员的难度。

    (三)无法杜绝的不明款项困扰着执行款的管理。

    确定每笔款项的案号,是执行款管理的关键,这个看似简单的工作目前却较为繁琐,执行人员在外划拨款项时,只能划入财政局设立的执行款专户,不得划入专户以外的账户。法院系统应尽快通过银行转账的款项只要户名、账号、开户行正确即能到账,法院财务人员就从银行打出的单据中获取案件识别信息进而确定到账款项的案件,通过核对缴款人是否为案件被执行人,或由案件人员确认来实现款项落实到案号的工作。但案件第三人缴纳款项,一些跨年度较长,经办人发生案件,或法院其他款项误入执行款账户就难以确认,最终形成不明款项。不明款项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执行人员的核对工作,更严重的是到帐的执行款不能按时发还到申请人。

    二、推动执行款物深化管理的几点构想

    执行款物管理是执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规范执行管理是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的重要保证,应根据新形势探索完善执行款物的新模式。

    (一)总结经验,完善执行款物管理法规体系。制定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财政部门的职能。面对庞大的执行款管理要求,法院系统应尽快会同财政部门完善执行款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一套符合法院特点,严密、审理相互制衡的执行款物内控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操作规范,管理细则,强化扣押财产上交核对,统一执行会计核算规范,并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起执行款登记、退还等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法院执行款物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开发专供法院财务执行款物核算使用的管理系统,逐步完成法院执行款物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目前使用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电算化软件,均无法完全满足法院执行款物核算的需要,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执行款物核算反映要素与一般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要素有很大区别。该院在与财政部门协调建立执行款物人员职责、会计核算标准的基础上,尽快开发适合法院管理要求的、款物相互可观联的会计电算化软件,使得从凭证制作到报表数据统计都能高效、及时、准确,全面、清晰、多角度的反映执行款物的出入情况。

    (三)规范执行款账户到账基本资料录入,确保执行款及时准确落实到案。

目前这种由财务核对,经办人确认的转账款项落实到案方法。由于执行款交、扣款项可能跨省份、跨银行发生,建议最高法院与人民银行协商对所有进入法院执行专户的款项在系统增设除账号、户名、开户行等资料核对外,需提供准确案号或其他法院认为必要的资料,这也是为执行款信息公开提供保证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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