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年来,濮阳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从开始的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成熟,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宣判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纵观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2007年63件、2008年40件、2009年32件、2010年截止8月底受理诉讼案件30件,受理案件类型单一,治安、土地确权、房产颁证这三类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90%,案件数量逐年减少,这与现在社会发展形式不相对应,为了更好地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现对我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相对民事审判开展较晚,公民对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够多。虽然部分群众知道“民告官”,但不知道如何告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敢告。认为民不愿与官斗,不愿意、不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们每年都对行政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在宣传内容和方式上加以改进和完善,多宣传行政诉讼成功的案例,以案说法,给老百姓鼓舞勇气,增强他们的胜诉信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存在案结事不了
行政审判主要是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判决维持的,争议解决了。判决撤销的,不一定解决矛盾。如对处罚决定,被告可以完善程序,搜集证据或者引法条文一变,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你老百姓胜诉了,能怎么样,仍逃脱不了最终败诉的下场。对于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行政裁决,法院判决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判决撤了,行政机关往往推脱不再重新处理,或者又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似的行政裁决。你起诉了又能怎么样?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容易让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失去信心,不愿再提起行政诉讼。近几年来,濮阳县法院始终把协调处理行政争议贯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力争达到案结事了,消除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的影响。
三、行政复议程序使行政诉讼案件减少
行政争议解决途径有两种:一是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收费,程序比诉讼程序简单,当事人选择复议程序多一点。特别是土地确权案件,由于我们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复议前置,导致土地案件在复议程序得到了解决,而土地案件原来占濮阳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比例较大,故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降低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濮阳县政府法制办,2009年受理复议案件27件,撤销10件,占整个复议案件的37%。截止2010年8月底受理复议案件17件,撤销12件,占整个案件的70%。
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随意性大
由于我国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如规定5万以下,行政机关可以在5万元以下任何数额处罚,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有时交1000元就能解决问题,执法人员随意性大,不严格依法办事。老百姓找找熟人,托托关系,少缴一点罚款就行,加上传统思想的影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般情况下,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
五、诉讼成本高,不愿起诉
有些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罚款金额较小,诉讼费按一般案件收费五十元。当事人考虑到行政诉讼麻烦耽误事,通过诉讼要写诉状、有的要委托代理人、开庭审理等等,诉讼成本比较大,又麻烦和耽误事,还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因此不愿提起诉讼。
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逐渐提高
通过近几年的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从执法程序、法律依据及调取证据各方面都比较规范了,并且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这也是当事人不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如公安机关2009年作出治安处罚800余件、2010年裁止8月底作出治安处罚600余件,而提起复议案件的仅占3%,提起诉讼的案件所占无几。
七、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从我们所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来看,大部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征收或处罚不重视,收到处罚决定后,当作废纸一张,不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或者认为不是多大问题通过关系找找熟人能把问题解决,不当一回事,不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规定的时间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丧失了复议权或诉讼权,导致被动局面。一旦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提出行政行为存在这问题、那问题,而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案件不降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敢告、不够重视,也有个别行政机关规避法律。因此,我们要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促使其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案,另外法院应畅通便民利民渠道,为当事人诉讼打开方便之门,减轻当事人诉讼累,扩大案源,从而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开创濮阳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工作。